這樣受傷,雇主也要負責?淺談職災與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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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顏宏斌

 

你曾因為職務的因素受傷嗎?

你曾因為幫老闆做事受傷嗎?

你曾因為工作受傷領不到薪水、請假太久而被資遣嗎?

那就該瞭解:什麼情況受傷是職災,可以申請補償與賠償!

 

瞭解職災認定的好處

對員工:瞭解行使權益請求,填補無法工作時薪資損失醫療費用支出。(可參考勞保對於職災有哪些給付)

對雇主:預防獅子大開口,預防事故發生、藉由契約移轉損失

職災認定範圍其實很廣,可實務上,我經常碰到公司員工、會計、或雇主,因為認知錯誤而鬧到勞工局或法院。讓我們來看看哪些是常被忽略、誤解的狀況:

 

工作中受傷

因為執行職務導致傷害,為職業傷害。

但私有行為、非受雇以賺取工資為目的者,不屬於職災。(例如廚師在家自己煮菜給朋友吃)

可以參考:員工熱水燙傷女主任 知名茶餐廳判賠109萬

 

上下班往返途中

從居住地,在正常的上下班時間、且應經途中(包含因為塞車而改走其他道路),算職業傷害。縱使上下班途中「順路」接送小孩,只要路徑合理就可以。

部分特別的狀況也包含在內:

  1. 兩份兼差,從A工作地到B地點。
  2. 學生打工,從學校往打工地點。

可參考: 上下班接送配偶小孩出意外 可算職災

非必要私人行為不算:往返中途太累和同事去Motel借廁所三小時受傷。

以及排除重大交通違規、無照駕駛等行為。

 

出公差

受雇主指派進行非原本職務範圍的工作,例如:辦活動、辦進修會、拜拜燒金紙等。而其職務活動、合理應經途中發生的傷害。

但仍要排除私人領域的行為,例如……又去Motel借廁所

可參考:女斷4趾竟被炒 出差歐洲被火車輾 公司硬拗「試用期」

 

因他人行為受傷

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行為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常見如餐廳的客人酒醉鬧事、或者急診奧客。

較為特殊者,例如:工作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而被毆打,若無故意犯罪行為也算是職災。

例如:

餐廳要打烊 3陸生暴走打店員 、 死守收銀機慘遭斷掌,萊爾富加盟店未幫少年投勞保 再傳急診室暴力!彰基醫師慘遭病患打爆 

 

因公司環境不安全、有瑕疵而受傷

雇主為了勞務管理提供的附設設施,因設施缺陷發生事故。常見:餐廳樓梯沒有設置扶手、堆放雜物、沒有防滑,員工宿舍瓦斯漏氣一氧化碳中毒、失火。

又或者是:公司的地板不平整、冷凝水導致地板濕滑,造成員工跌倒受傷。

參考:員工滑倒被熱油燙傷 土司工坊負責人被起訴

 

公司指派進修

參考:出公差。

 

公司同樂會要求全體同仁去爬山、踏青

有兩種狀況:公司命令或指派、員工自行組團。前者視為職業傷害、後者可能有爭議(需由公司舉證)。

參考勞委會的說明:「勞工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之旅遊活動,於途中發生事故,如該項活動非雇主之命而參加者,不屬職業災害。」

反面而論:一旦出事,雇主如何證明這項活動、同樂會,並非出自公司或雇主之命呢?

常見許多公司會要求員工參加活動,出事就開始卸責:壽險公司辦活動 員工猝死家屬控沒保險

衍生閱讀:是福利也是責任-去參加福委會的活動出意外是否是職災?(冰與火的世界)、員工旅遊,公司可以要求扣特休嗎?途中受傷,該怎辦!! (呼叫米球) 。

 

拜訪客戶時受傷、被狗咬傷

拜訪客戶行為,不一定是上下班途中,但如為工作必須,當然視為職業傷害(同:執行職務)。而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也是一樣。(常見:被狗咬傷、被路樹壓到)

例如:業務員於拜訪途中出車禍、在客戶的餐廳滑倒、與客戶聚餐時被羊肉爐燙傷(縱使羊肉爐不是故意的)、被工廠的看門德國狼犬咬傷……。

職業災害並非限於就業場所內所發生而已,可以參考「工作中受傷」。

 

公司沒供餐,外出用餐受傷

如果雇主沒有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公司也無供餐,員工必須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特別是一般商辦大樓、小型公司,根本沒有食堂或外燴,大多在公司附近的餐廳用餐。

像這個事件就很慘烈:爆炸威力強大 台逢甲商圈餐廳氣爆1死15人傷

 

職災認定影響  薪水  請假  就業權益

以上大致可歸納為:

「與職務有關」
「與雇主有關」
「與職務或雇主指派工作的交通往來有關」

留意自己的狀況是否符合職災要件,與請假、薪水、勞保、就業權益,大大相關。

舉例:因職災導致骨折,而需休養一段時間無法工作,不論你是工讀生或全職人員,皆能依法獲得公傷病假薪資補償醫療費用補償等權益,還能避免因為請假過久被資遣。(細節可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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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問題思考:

如果沒有勞保,雇主也要負責?
如果非勞基法所謂的勞工,一樣也受保護?
如果是工讀生Part-time、臨時工,也適用?

深想一層:職災保護,是為誰、為什麼目的而存在。

有機會我們再來談談:員工如何確保權益、雇主如何移轉損失,共創最大利益。

(To Be Contin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