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顏宏斌
『撞到人了,怎麼辦?是要加速離開,還是趕快報警?會不會坐牢?對方會不會獅子大開口?萬一我賠不起怎麼辦?保險公司不是都會處理嗎?為何我還會收到法院傳票?』從車禍發生第一天,這些恐懼盤旋腦海不去,吃不下睡不著,無法安心上班。
『開車族必學!車禍糾紛,十個求償與自保技巧!』系列(如果不富奸的話),將一一解開疑惑,從此會吃會睡,不再腦神經衰弱。 前言結束,進入正文。
碰!的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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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人了!自己還在發楞,心想:「花生神魔術,怎麼會撞到人,怎麼辦?」 謹記宏斌課堂常說「三不一定要」基本原則:
- 一定要報警
- 不可以私下和解
- 不可以酒駕
- 不可以隨便做筆錄
然後,耐心、細心、安心逐步處理:
- 報警處理
- 危險防阻
- 傷患救助
- 通知義務
- 證據保全
- 和解調解
- 特別注意
1.報警處理

車禍發生後,無論對方傷勢多輕微、或者沒有受傷,滿口「沒關係不要緊」,你又趕著上班,想要盡快處理好車禍、家裡有鍋湯還在煲、小孩要接送下課、病患準備上刀……不管各種天大理由,記得,一定要配溫開水報警。
一定要報警
一定要報警
一定要報警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誠意手打,非複製貼上,就知道我有多重視報警這件事。

車禍發生當下,請務必拿起你的手機,親自撥打110,清楚告知:「人(瞎米郎)、事(花生神魔術)、地(在什麼路,或者明確地標)、物(你的車牌或車款)」而且當警方到達,主動上前表達自己是事故當事人。
若有現場筆錄,知道的就說知道,不清楚的就說不清楚,切記豪爽全都認,或是自己裝會胡亂扯。真的完全記不得,拜託想清楚,改天再補筆錄就好。主要好處有三:
第一,保全證據,警察是第三方,同時具有法定證據能力與行政體系,可以在日後賠償程序或談判時發揮很大的作用。
第二,避免肇逃。並不是撞到人,拿一張自己的名片給對方,然後說一切你負責瀟灑轉身就走,就可以避免肇事責任。須知,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之下,車禍兩造隨口說說的和解,等同於男人的誓言、業務員的那張嘴,完全不可信。一個不小心,除了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加重刑責問題。
最後,自首減刑。不論對方傷勢如何,刑事責任跑不了,差別在於一般或業務過失傷害、重傷害、致死。但只要符合自首要件,將來可以主張減免刑責。起碼,該繳的罰金會少很多,或者七個月變成緩刑。
2.危險防阻
等候警察來的過程,記得保護倒在地上的對方。特別是如果他失去意識,剛好又被後方來車碾了一下,輕傷變成加護病房,這下真的會有理說不清,等著上法院。
開車族記得車上放個三角警示號誌(199TWD/個),任何事故都好用,特別是下雨天的晚上,擺在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可以防止追撞事故發生。 或者,防止三寶亂入加重災情。

沒有也不要緊,就地取材,或者請路人協助指揮,手機LED 的APP也是一個不錯的交通指揮工具,可以頻率發光。
3.傷患救助
對方如果倒在地上,怎麼辦?人工呼吸?CPR?把他抬到路旁?都不對! 先看他有沒有意識,能不能自行走動!如果無法自行走動、或者昏迷,你擅自移動對方,萬一有骨折或腫傷,或是傷及脊椎,任意搬動,不小心就會讓對方癱瘓、就此昏迷不醒!
最簡易作法,問他:怎麼樣,有沒有那邊痛?能不能站起來?需不需要幫你叫救護車?適時的關懷並且表達負責任的善意,這樣就夠了! 非專業醫護人員,自行施救只會弄巧成拙,還是讓專業的來吧。

4.通知義務
110打完、傷患安置妥善、救護車也在路上,此時,就要抓緊時間聯絡保險公司。 不要打給產險/車商 業務,他們可能下班了 更不要打給人壽業務,他們可能狀況外,而且不專業 請直接撥打0800,確認車子目前保險狀況,同時聯絡出險。

坊間有某T保險公司有提供30分鐘抵達現場服務,某F公司甚至喊出20分鐘隨傳隨到,噱頭成分大,實質意義小。
因為你的和解與談判不會在此時進行,保險公司所做,也不過是拍拍照,交代一下後事送你上路,而這些都能自己來。通常你需要的是:拖吊服務與告知義務,取得理賠案號與理賠人員聯絡方式。
因為車禍損害是交叉理賠:他的損失找你,你的損失找他。所以後續他的損失,由你以及你的保險公司共同承擔,特別是財務損失與精神慰撫求償,往往是雙方爭點,影響和解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負責賠款,卻不負責幫你求償。萬一你也有車損,對方不理你,請勿怪罪你家業務員不給力、保險公司不夠牛逼。因為那不是他們問題,而是對方的責任。(參考此篇保險公司扮演的角色)
5.證據保全
人在車禍現場的你,一定要記得保全三項證據,有利於日後談判:自拍、人證、物證。
「拍什麼?警察不是都有拍照了嗎?」客戶A問,五分天真、五分好傻,事發後懊悔當年好傻好天真。警察,不過是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到現場做最基本SOP。
但別忘了,屆時要上戰場主張權利、談判、割地賠款的,都是事故兩造自己的責任,舉證所在,敗訴所在。 弄不好,喪權辱國。
首先,自拍拍什麼?揪咪?深V?還是打卡上傳FB,車禍哭哭討拍拍?

自拍目的是保全細部證據,包含容易忽略的撞擊痕、機車刮地痕、車輛位置、交通號誌、路口車流狀況,因為這些細部證據,詢問筆錄時若有異議,往往是推翻責任的關鍵。
宏斌處理過的諸多個案當中,就有幾次因為車損與責任賠償談不攏,最後因「撞擊痕」位置與對方主述車損狀況不同,而推翻高額修車費的狀況。

其次是人證,主要是有「目睹現場發生,並且能描述狀況」,包含路人甲乙丙丁,以及乘客(即便是配偶、親屬、朋友,都有證據能力)。
縱使一般常認為:配偶可能偏袒駕駛,實際上,配偶或親屬身份,並不影響證據能力。若為其他人證,就算當場用跪的,也要請他留下聯絡資料。
若擔心資料外洩,可以請他當場向警方表示目擊者身份,並留下聯絡方式。他日若有出庭,臨門一腳可能就是他。

最後,則是保存關鍵物證,包含路口攝影機、行車記錄器、撞壞維修的零件、現場圖與初步研判表(車禍後7日後、30日後可申請),一定要保留好。
路口攝影機通常由各區公所、村里長辦公室、或者個人私有,而且7~14日內就會洗掉記錄。若要保存證據,一定要把握時間。 還是那句話:舉證所在,敗訴所在,權利屬於知道的人。
6.和解調解
宏斌經常強調:能調解,就不要訴訟;能談,就不要打。
上法庭沒有想像有趣,敵傷七分自損三分,往來偵察、和解、準備、和解、審判,各庭期不一,往往大早起床,只是為出席十五分鐘庭期,一年半下來,勞民傷財且不見得有利。 坐下來談,對雙方最有利,時間就是金錢,湯姆即是馬莉。

和解時,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一定要在場(若僅有強制險,則無此限制),不是保險業務、也不是人壽業務、更不是里長伯!理賠人員若不在場參與和解過程,於法可以不接受和解條件。 和解五十萬?他可以只理賠二十萬,剩下的三十萬請你自行買單!
保險法 第93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現在知道為什麼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有多重要了吧!(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的原因) 後來更有客戶直接反應:「既然如此,我全部委任保險公司處理不就好了?」 可是瑞凡,談判他去,被告、坐牢你來,你真的能放心?換個立場,受傷一方,若沒有看到肇事者道歉,又不小心遇上一個白目的顏宏斌理賠人員,不談情面、死守法律,弄巧成拙,為了區區幾千塊被告也不是沒有的事!

何況,和解時,事發的經過、細節,僅事故雙方清楚,若有爭執也能當場辨明。除非僅涉及財產損失,才能全交給雙方保險公司自行協調,若有體傷,還是建議當事人與理賠人員一同出席。
先談責任歸屬、再談損失範圍,最後才是喊價碼。
若之前協助對方就醫時,有協助代墊醫療費用、送慰問金、甚至是強制險的理賠,都可以作為和解條件。 切記:你是人生父母養,對方也非人蔘腹部癢。同理心看待對方要求,有利於和解談判。
強制責任險法第31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7.特別注意
絕對不要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很重,比撞死人還慘,寧可撞死一個人,也不要撞傷人後落跑。撞死可能判七個月、可能緩刑、可能自首後減刑易科罰金。肇事逃逸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沒有,關定了!
刑法第185 -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絕對不要私下和解:私下和解無法保障雙方,特別是有體傷、有財務損失。一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二則有心人士可能因此訛詐。民法和解書並不能拘束訴訟權利的主張與拋棄,同時,刑事訴訟權也無從拋棄。
聯絡法律顧問: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遇事靠專家。平時的人脈與交情,此時就能派上用場,有問題,趕快就近聯絡你能想到的法律顧問、律師、車禍處理專家。悶著頭自己幹,結果都很幹!

下回預告:《我被撞了,怎麼辦?》 逼~砍踢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