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來慢跑完又想要寫些垃圾文,突然難得正經:一夜之間,一個走了,一個來了!
走的是客戶的「孩子」
來的是要錢的「瘟神」
都與「權利義務」的主張有關,先談談孩子的事:車禍發生,幾乎當場身故,有路人協助報警。問題來了,經常有客戶說:「已經有報警、有通知保險公司,剩下的應該沒我的事了吧?」
須知:「所有『權利』主張,皆是權利人『主動提出』。」
當事人的父母,能不能代為求償?不行!除非他未滿二十歲。
當事人的配偶,能不能代夫出征?不行!除非他已經監護宣告。
當事人的……當然都不行,別問了。
除非侵犯身份法益權利情節重大者,比方被撞死,父母、配偶,可以代為求償。
首先,求償首重「證據」,佐證「因果關係」、「損失範圍」。常有客戶希望宏斌快點出手、快點談判、快點和對方和解。
BUT,人生最基巴的就是這個BUT,快,不見得能「順利完成」。
我舉例,曾有客戶因『車禍開放性骨折,多處開放性傷口受有門診縫合手術,膝蓋需進行復健半年持續門診追蹤,需有專人照護一個月,不宜勞動三個月』
很嚴重吧?但這是經過「證據補全」的結果,一共六張診斷書和一份X光片,收據加起來有五公分。
原始的診斷證明:『骨折、多處擦、挫傷。以下空白。』當客戶拿著一張薄薄只有九個字(含標點符號)的診斷證明,希望我盡快幫他,立刻!我只能明白告訴他:另請高明,小弟愛莫能助。
我是專業顧問師,不是魔法師,無法幫他化腐朽為神奇。
再者,除了證據文件,包括:交通路況、道路狀況、天候、監視器、行車記錄器、撞擊處,這些資料都「必須」是當事人自己「主動保存、主動提供」,而不是警察、保險公司、爸爸、媽媽、男朋友、同學去做的。
瞭解?這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有義務去保存並提供這些,如果有,真要十二萬分感謝對方,不要一副「擰北傷者最大」。
特別是路口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這種具有時效性的關鍵資料,第一時間務必要設法取得,務必!
所以,當事人(被害人、事故人、傷者),一定要有一個基本認知:除了自己,沒有人可以主動替你去爭取、請求損失賠償。
下一篇,再來談談保險公司的角色。〈be conti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