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夫妻財產分不分?淺談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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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顏宏斌

 

 

經常有醫師或企業經營者問我:該不該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因為他們財產風險遠較一般人高上許多。

「我怕生意失敗,銀行債主找配偶求償」

「擔心醫療糾紛發生,家屬找配偶討債」

「害怕夫妻生前有債務會留給小孩!」

究竟:分別財產制有什麼效果?有什麼限制?該不該拖著腦公/腦婆去辦?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你知道我知道,郭先生當然也知道。

男女平權的財產制演進歷程

 

為了那些被結衣照片騙進來的各位大小捧油,先總結該不該辦理分別財產:

  1. 如果你很有錢、每年也有超高收入,而配偶沒錢又濃濃小心機內建「愛我請給我錢」光環,可以考慮辦理。
  2. 如果兩個人收入都不錯,辦不辦實質意義不大。

瞭解揪~竟~要不要辦理「分別財產」,先來聊聊財產制度演進的偉大歷程。雖然很多男女平權的觀念,對現代人而言都是稀鬆平常一片蛋糕,可整個修法演變,一路是搖搖晃晃又跌跌撞撞。

特別是你要衝撞傳統父權沙豬主義,把「女人是男人附屬品」觀念給移除掉,在當時的背景,無疑是行駛在金正恩面前的美國第七艦隊

整個夫妻財產制度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統一財產制

最早的夫妻財產制度,幾乎是不分你我的,但絕對不是各位看倌心中所想:愛到情濃,你儂我儂。而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妻出嫁之前的原有財產,收益由夫收取;無法證明為妻原有財產,推定為夫所有。

 

你的就是我的,我全要

除了對妻之財產權嚴重不公平之外,還有另一層問題:小三的財產,仍為小三所有,妻不如妾。(因為立法沒規範小三財產推定為夫所有)。

如果這種制度還能沿用至今,那蔡姓總統會眉頭一皺表示案情並不單純。然而,這法規的修訂就像連假時塞車雪隧,竟然經歷漫長50年,才終於在民國74年迎來曙光。

第二階段:聯合財產制(舊)

統一財產制的不合時宜,猶如身材走樣明星硬塞進晚禮服,台上台下都不舒服。這時候,立法的大大們就為女森說話了:兩性平等,當然要維護女性的財產權,於是,登記誰就會是誰的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如果不知道是誰的,就當作共有的好惹,而且原則上要由夫來管理。(按摩都要做全套了,立法居然立半套?)

名義上共有,而管理權歸丈夫,就像你開大門發現沒帶鑰匙、進茅房發現沒有廁紙、想買唉鳳卻沒有銀子很快又遭到民意如流水挑戰,迎來修法。

第三階段:法定財產制(現)

同樣是「登記誰名下就是誰的」而且再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而無法證明為婚前財產,則推定為婚後

所以財產不再是「推定為先生」、「推定為共有,管理歸先生」,而真正演變到「登記誰,就是誰的」。更重要是:這階段修法,肯定了家事勞務對於家庭經濟貢獻,保障婚姻中弱勢經濟者,產生新的權利: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終於,要進入主題了 (前面都在說書)

 

財產制度就是男女平權觀念的演進

財產差額請求居然變成討債利器

 

很久很久但不是古早年代,妻子就是居家、相夫、教子,難得拋頭露面打打工,都被當成不檢點沒有婦德。

可是沒工作哪有銀子?以前更不會有親子部落客知名媽媽MBA網紅的存在。經濟弱勢配偶,離婚後更失去收入來源,而且否定女性家事勞務付出的貢獻

 

結衣表示:家事勞務是有產值的工作

於是,就讓婚姻中經濟弱勢者,可以向對方要求財產差額的一半。以公司觀念來理解:兩人合夥經營,拆夥時可以帶走這段時間共同經營成果

這樣的設計,可以保障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經濟弱勢的一方,使婚姻(交易)穩定和諧。

可是,卻產生了一個漏洞:債權人代位行使

當年各大銀行拼命發卡,猶如這幾年被捧上天的共享單車:行銷預算無上限,信用額度無底線。那個卡奴流竄年代,立委豬公們為讓財團方便討債,於是修法取消差額請求權的一身專屬性。

原本用來保護婚姻經濟弱勢者的AT立場,轉眼變成配偶揮之不去的毒霾,讓人無法喘息

修法等同開了特洛伊後門,各種夫債妻還、妻債夫償,甚至為ex背債的案例,從此有如黃河氾濫,一發不可收拾~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個漏洞導致民不聊生各種燒炭造成空氣污染,很快在101年12月7日修正,改回一身專屬性。我們總結這一階段:

  1. 夫妻才能共享婚後攜手打拼的成果
  2. 債權人不得代為行使差額分配請求
  3. 配偶無須再代為清償
  4. 該權利不得讓與、繼承

至此,原本法定財產的漏洞又被補上。

 

分別財產?法定財產?該如何選擇

 

或許到這邊,有人還是不瞭如何選擇(直接按End),就讓我們快速瞭解兩種財產制度的差異。

分別財產制:

  1. 財產分開,各自所有權
  2. 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3. 債務各自負擔、清償
  4. 無「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

  1. 財產分開,各自所有權
  2. 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3. 債務各自負擔、清償
  4. 有「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為了不考驗大家的眼力,我將上述複雜的條款整理成一張表: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幾乎如出一轍

兩者幾乎一模一樣,差別只在「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有無。

可以這樣說: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餘所有權、管理、收益、處分等,一概不變,而且都無須替配偶擔保或代為清償債務。如果以債務預防角度,實在沒必要辦理分別財產。

分別財產,只在防範配偶分產時很有效,特別是雙方資產或所得懸殊,可避免日後離婚時財務風險(可是也要配偶願意辦)

 

總結

如果沒有耐心聽故事的,直接看結論就好:

  1.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幾乎沒有差別
  2. 夫債妻還這種狀況,101年修法後已不易發生
  3. 剩餘財產差額請求,彰顯家庭勞務是有經濟貢獻的(結衣表示認同)

至於意圖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等行為,有何風險、實務上的問題,有機會在與大家分享。

 

延伸閱讀,好友阿霞律師(離婚、家事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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